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考生志愿、录取批次、学校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由微机出档。
2、录取批次及时间:
第一批:7月8日--12日普通高中录取。
第二批:7月24日--8月2日省部属职业类学校录取。
第三批:8月10日--15日市属职业类学校录取。
3、市直普通高中录取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市考试院按照相关规定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公助生录取顺序为先统招生后名额分配生,公助生录取完成后录取择校生。
4、报考五年制、“3+2”以及其它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我省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否则不予录取。
5、教育类专业新生须从当年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中录取,不实行自主招生。
6、凡进行自主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的普通中专班,凭考生的应往届初中毕业证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到市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凡依照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录取工作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当地招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民办学校招生按批次及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门一次性提供给所报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并到同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